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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军友与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友,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东方新城。法定代表人:唐思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友因与被上诉人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军友、被上诉人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军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审判组成人员前后不一致,且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判决书落款时间却为2016年3月28日。张军友曾申请追加怀化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追加,致使本案难以查清事实真相。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张军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军友与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2日,张军友驾驶怀化市渣土管理办公室所有的无牌渣土执法车,在怀化市××××道上,与李世元驾驶的湘N×××××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军友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04天,花去医疗费99231.59元。张军友与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张军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张军友的仲裁请求,张军友不服,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张军友没有证据证实其与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亦没有证据证实其受伤系因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履职所致。因此,对于张军友要求确认张军友与怀化鸿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军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军友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及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关于原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判决虽然存在案件由来部分合议庭成员与判决书落款合议庭成员不一致,但经审查,原审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与案件由来部分合议庭成员均一致,故原审判决落款合议庭成员署名纯属笔误;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4月8日进行合议,原审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亦属笔误。对此,原审法院就上述两项问题作出了(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补正,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关于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张军友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但其在劳动仲裁期间并未将怀化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其在原审中也未提出追加当事人的请求,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军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军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