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885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占虎,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