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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毛家龙与王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家龙,王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毛家龙,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顺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顺强于2012年9月24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顺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顺强系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石灰石厂开采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顺强或其承包的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石灰石开采厂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