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与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81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童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熠,盐城市亭湖区环境监察局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尹恒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双元路双元新村一区***号。投资人薛高将,该中心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亭环行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沈熠、尹恒祥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环保行政许可锅炉燃料为柴油,现场使用废旧木材为燃料,且至今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亭环行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环评要求的热水炉,并处罚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送达了亭环行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亭环行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碧水云天沐浴休闲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亭环行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审判员 姚 芳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