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75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陆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熊源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