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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75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陆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熊源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