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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文德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德,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德。被执行人李永。申请执行人王文德与被执行人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了拘留,并划拨其银行存款55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且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景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