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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史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史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96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路1号。负责人:梁兵。委托代理人:陈巍,该公司员工。被告:史学军。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史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