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显峰与刘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峰,刘海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2104号原告:赵显峰,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瓦工,住海伦市。被告:刘海峰,男,36岁,汉族,住海伦市。原告赵显峰与被告刘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显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海伦市金豆小区三期2号楼、5号楼的建设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做瓦工工作,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予结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1份欠工资款10万元的欠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给付。被告刘海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承包海伦市金豆小区三期2号楼、5号楼的建设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做瓦工工作,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予结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为原告出具1份欠工资款10万元的欠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依约及时、足额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万元有欠条及证人证言证明,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显峰工资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滢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