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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大虎、朱小凤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大虎,朱小凤,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955号再审申请人:朱大虎,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杞明,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小凤,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杞明,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齐月珠。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再审申请人朱大虎、朱小凤因其父朱镇(已于2013年9月22日死亡)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委会(以下简称四间房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大虎、朱小凤申请再审称,四间房村在原审诉讼中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与1998年的另一起案件中三道罕村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系同一证据。此证据应认定为本案的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道罕村(现更名为四间房村)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依法享有3000亩土地的开发经营权,并将其中1000亩土地发包给黑龙江省华闻公司经营。朱镇实际使用该1000亩土地,并私自转包他人。三道罕村与黑龙江省华闻公司协议解除承包合同后,有权请求朱镇返还土地。朱大虎、朱小凤提出四间房村在原审诉讼中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与1998年的另一起案件中三道罕村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系同一证据,因既不能说明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利人是三道罕村以外的第三人,又无第三人对本案诉争土地主张权利,并不能否定三道罕村(现四间房村)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故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至于朱大虎、朱小凤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因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大虎、朱小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李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