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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鹏达铝合金散热器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赵惠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平,天津天一律师事务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高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平,天津天一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鹏达铝合金散热器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风朋,厂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鹏达铝合金散热器制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鹏达铝合金散热器制造厂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天津市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