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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徐欣龙与徐庆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庆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5民初474号原告:徐某某,男,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霞(原告母亲),满族。被告:徐庆彬,男,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庆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