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徐欣龙与徐庆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庆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5民初474号原告:徐某某,男,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霞(原告母亲),满族。被告:徐庆彬,男,汉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庆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