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15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烈霞,女,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虎,男,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梁某某妻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干兵审 判 员 兰玉萍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