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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101号被执行人:陈斌,男性,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沙湾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雅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处陈斌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案中,通过被执行人陈斌财产的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斌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人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 晓 阳审判员 刘 帮 强审判员 李 少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玛赫达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