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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良锋与潘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锋,潘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636号原告:沈良锋,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潘朗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良锋与被告潘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良锋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