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良锋与潘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锋,潘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636号原告:沈良锋,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潘朗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良锋与被告潘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良锋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