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栾元秋与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元秋,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栾元秋。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住所地广州市广元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雨喜,总经理。第三人: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胡锡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栾元秋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8)里民三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查明,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的开办单位为广州市乐苑大酒店和广州市龙华酒店,在开办过程中,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二酒店出具承诺“新的天合园大酒店经营所出现的所有债务由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承担”。上述证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的开办单位出具承诺的行为,意味着其应对广州市天合园大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栾元秋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哈尔滨华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栾元秋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8)里民三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赵百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茜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