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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15号原告刘国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夏军,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