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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0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麦润喜与郑家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润喜,郑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0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麦润喜,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郑家文,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环市。申请执行人麦润喜与被执行人郑家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御城雅苑11幢201室的房屋,得拍卖款493948元,扣除评估费3087元、执行费7095元以及优先支付给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310000元,申请执行人实得执行款17376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