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俊芳与被执行人周应才、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芳,周应才,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贾俊芳,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应才,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贾俊芳与被执行人周应才、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周应才向申请执行人贾俊芳支付拖欠工程款150000元整,被执行人XX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执行人周应才、XX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应才、XX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贾俊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理查明二被执行人周应才、XX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应才、XX进行了网络布控,至今尚未结果。鉴于当前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贾俊芳主动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应才、XX找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准许。执行费免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应才、XX找到后,再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