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吴某某、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352号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晏某。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吴某某、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晏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