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志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和,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和,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66号宝苑国际购物中心2号楼2层201号,企业注册号110106011517428。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志和与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志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志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