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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永利达美好与畅添乾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27号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达盛路7号。法定代表人闵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芝,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被申请人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0号楼3层商业1030。法定代表人赫畅。被申请人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113号南老人会馆1幢1层14号。法定代表人赫畅。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40320.21元。担保人王英菊以其名下的位于XXX产为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一百六十四万零三百二十元二角一分。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