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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汪有与侯志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证件号码410121194010061010。委托代理人汪建平,亲友被执行人侯志强,地址河南省荥阳市。汪有与侯志强人格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志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