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后尾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0379403Q。法定代表人:苏艺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744K。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