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马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地址:台山市白沙镇永安街*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信用社办事员。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三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翠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