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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127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桂诗莹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诗莹,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27号-1申请人:桂诗莹。被申请人:熊辉。申请人桂诗莹与被申请人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桂诗莹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熊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附财产线索:皖PB****号马自达轿车),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桂诗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熊辉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附财产线索:皖PB****号马自达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