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105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子眺与武汉市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眺,武汉市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105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陈子眺,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仙山社区何家湾特8号。法定代表人:汪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眺诉被告武汉市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眺以已与被告武汉市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子眺承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