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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9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嘉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嘉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9466号原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办园6号地。法定代表人马璟琪,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哲,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嘉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仓储二期55幢5楼。法定代表人太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4853元由原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853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贾孟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