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魏保玉、魏苏英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兰,魏保玉,魏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兰。被执行人魏保玉。被执行人魏苏英。王金兰诉魏保玉、魏苏英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