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忠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845号原告沈忠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亮,王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徐春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忠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忠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沈忠祥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