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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井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涛,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克苏。法定代表人:王笃林,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8318元,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20000元,尚余88318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兴业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执民字第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国       栋审判员 王       存       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