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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宇,徐梅,张纪莉,刘雪婷,张亚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03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行职工。被告:刘明宇,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梅,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纪莉,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雪婷,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亚民,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宇、徐梅、张纪莉、刘雪婷、张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结清欠款本息,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