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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凌如晓、金伯成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如晓,金伯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督1号申请人:凌如晓,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金伯成,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人凌如晓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如晓与被申请人金伯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申请人有无偿还借款尚不能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申请人凌如晓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条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如晓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