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家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家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99号罪犯蒋家新,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160号刑事蒋家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家新不服,提出上诉。MERGEFIELD”终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贺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8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蒋家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家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该犯未履行没收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贺州市八步区江南街道厦良村民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司法局江南街道司法所、贺州市八步区江南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家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家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