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树华与怀远县白莲坡镇管庄行政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华,怀远县白莲坡镇管庄行政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832号原告:杨树华,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白莲坡镇管庄行政村。原告杨树华诉被告怀远县白莲坡镇管庄行政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树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树华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