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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建兴、张璇、孙同荣、张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813号本院二O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对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建兴、张璇、孙同荣、张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调解书中正文第三页第一行中“本金20000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改为“本金2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第三页第二行中“借款本金300000万元及利息”改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审判员  刘会波���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