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金田、XX红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田,XX红,阮如专,张丽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907号原告:高金田。被告:XX红。被告:阮如专。被告:张丽。原告高金田与被告XX红、阮如专、张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高金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高金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胡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