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樊国学与李有军、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学,李有军,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145号原告:樊国学,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有军,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秀梅,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学与被告李有军、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国学撤回对被告李有军、王秀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国学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