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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民初5521号胡军与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521号原告胡军,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静,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胡军与被告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军撤回对彭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胡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利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