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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有庆与长葛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庆,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张有庆,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3行初20号原告张有庆,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葛市新区8号楼(泰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亮,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平,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住长葛市,系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棣,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有庆诉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纪坤审判员  宋瑞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 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