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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293号被告人崔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龙,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乡大中村南五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5********。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龙因缺钱花便预谋盗窃。2015年12月14日凌晨,崔龙窜至本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对面一家烟酒回收店,从隔壁修理铺进入该店内,盗走香烟十余条及现金一百余元,后为掩盖罪行,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将监控电脑的主机烧毁,并逃离现场。之后,崔龙将部分香烟以1100元价格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12月30日,崔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崔龙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商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崔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崔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