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董秀敏与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敏,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董秀敏,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花园。被执行人威海利来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的(2011)威环劳仲案字第304号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董秀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威环劳仲案字第30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慧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