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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986号原告: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徐银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范贤顺,系黄山区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代理费共计1099196元;二、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滞纳金747673.12元(自2013年2月6日起暂算至2016年9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1099196元0.04754(3+7÷12)=747673.1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6日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为代理方,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为委托方。合同约定,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其开发的建于黄山市黄山区忻安华庭项目共12栋楼,按比例收取代理费,代理费包括佣金和溢价奖,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应于全款到位后的次月5日前,向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支付上个月应得的代理费用,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二日内全额退还其保证金。委托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的款项,每逾期一天,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每月支付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其应支付给原告合计代理费4610645元,而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截止到2013年只支付了代理费3511449元,尚欠款1099196元。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曾多次要求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支付上述欠款,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系与合肥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并非与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合肥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起诉其明显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山市智汇行房屋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