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金坤与郑建明、郑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坤,郑建明,郑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437号原告:郑金坤,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凤萍,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金坤与被告郑建明、郑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金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明、郑凤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金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建明、郑凤萍共同偿还给郑金坤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6年8月1日之前的利息52800元;2016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郑建明、郑凤萍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诉讼过程中,郑金坤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郑建明、郑凤萍共同偿还给郑金坤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郑建明、郑凤萍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2月17日、4月17日、6月22日,郑建明因缺少资金各向郑金坤借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计80万元,双方对上述四笔借款的月利率分别约定为;3%、3%、3%、4%。之后,郑建明均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9月30日,但对借款本金分文未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郑建明、郑凤萍的夫妻共同债务,郑建明、郑凤萍应当共同偿还。郑建明、郑凤萍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建明、郑凤萍系夫妻。2015年2月3日、2月17日、4月17日、6月22日,郑建明因缺少资金先后四次各向郑金坤借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计80万元,双方对上述四笔借款的月利率分别约定为:3%、3%、3%、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郑建明均按月利率3%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至2016年9月30日,对借款本金分文未还,致讼。上述事实,有郑金坤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4份、银行转账凭证5张、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实,且郑建明、郑凤萍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8月18日,本院根据郑金坤申请,裁定查封郑建明、郑凤萍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温泉东路45号8号楼1501室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以85973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郑金坤陈述郑建明、郑凤萍已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80万元的利息至2016年9月30日,该自认事实对郑建明、郑凤萍有利,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发生在郑建明、郑凤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郑建明、郑凤萍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建明、郑凤萍共同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经郑金坤催讨后,郑建明、郑凤萍即应及时偿还,故郑建明、郑凤萍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郑金坤要求郑建明、郑凤萍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郑金坤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郑建明、郑凤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建明、郑凤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郑金坤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819元,均由郑建明、郑凤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智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秀娟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