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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 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353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向到其店铺里推销药品的一个操着普通话的中年男子购买了“夜夜欢”两盒、“越战越硬”两盒、“极品虎虎生威”一盒等三种药品(每盒药品的价款均为7元),而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这些药品摆放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岐岭乡龙湖村的“寿生堂”药店的玻璃销售柜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以每盒10元的价款向多名不知名的男性顾客销售“夜夜欢”一盒、“越战越硬”一盒,剩余药品“夜夜欢”、“越战越硬”、“极品虎虎生威”各一盒,于2015年6月15日被龙岩市永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并被扣押。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夜夜欢”等三种产品均为假药(未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现场扣押的“夜夜欢”、“越战越硬”、“极品虎虎生威”等三种药品,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越战越硬”等三种药品认定的函,现场检查笔录及涉案物品及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郑某某的营业执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药师证,龙岩市公安局歧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二、继续向被告人郑某某追缴违法所得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夜夜欢”、“越战越硬”、“极品虎虎生威”各一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庆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小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