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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136号原告:兰某。被告:马某1。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被告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马某1离婚,2.要求抚养男孩马某2。原告兰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1997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5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马某2。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1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4年12月17日,被告因吸毒、贩毒被公安机关拘留,2015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并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1辩称,原告所讲认识、结婚、生育孩子以及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属实。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较好。2017年12月16日我服刑期满,现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兰某、被告马某1对双方登记结婚、生育孩子以及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事实没有争议,且有原告兰某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起诉离婚的案卷材料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1共同生活期间修建砖木结构西房四间、砖混结构二层南房四间,购买仿皮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件、大衣柜一件、书柜一件。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1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12月,原告兰某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被告马某1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兰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马某1正在服刑期间,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婚生男孩马某2,应由原告兰某抚养。原告兰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置的财产应归被告马某1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二、婚生十五周岁男孩马某2,由原告兰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砖木结构西房四间、砖混结构二层南房四间、仿皮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件、大衣柜一件、书柜一件,归被告马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