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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波故意伤害罪、杨伟、杨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波,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杨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2016年7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杨伟,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波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非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被告人杨伟及辩护人陈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9时许,杨伟委托被害人伍某某为自己代购柴油后怀疑伍某某从中“吃钱”。2016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波及其叔叔杨某1在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某某超市旁的茶馆门口与伍某某发生口角抓扯,被告人杨波持长条板凳、铁皮油漆桶等殴打伍某某的左肩部、头部,致伍某某左肩胛冈斜形完全性骨折。经现场群众报警,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石沱派出所民警余某等人驾驶警车着警服到现场出警时,杨某1主动承认了自己殴打伍某某的事实。民警余某在现场依法口头传唤杨某1并将其带至警车旁准备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杨伟、杨波上前拦住警车车门,阻止民警余某将杨某1带上警车。被告人杨伟、杨波用力将余某推倒在地后,杨伟又扇了余某左颈部一耳光,致余某受伤无法执行公务,只能打电话向涪陵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请求支援。2016年6月1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伍某某左肩胛冈斜形完全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左颈部皮肤擦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杨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杨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波辩称,他没有用铁皮桶打伍某某,也没有推余警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伟的辩护人陈培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一家与伍某某平时关系好,本案中被告人是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激情犯罪,加之被告人杨伟文化较低,法律意识不强,与明知故犯的犯罪主观恶性要小,经群众和警官劝导,被告也主动放弃了继续犯罪,被告人杨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伟委托被害人伍某某为自己代购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柴油后,怀疑伍某某代购的柴油价值不足人民币300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杨波打电话要求被害人伍某某到涪陵区石沱镇街上,向其询问此事。后被告人伍某某来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某某超市旁的茶馆门前,被告人杨波、杨伟及其叔叔杨某1就对伍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波持长条板凳、铁皮油漆桶等殴打伍某某的左肩部、头部,致伍某某左肩胛冈斜形完全性骨折,杨某1、杨伟用手对伍某某进行了殴打。经现场群众报警,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石沱派出所民警余某等人驾驶警车着警服到现场出警时,杨某1向余某警官承认了自己殴打伍某某的事实。民警余某在现场依法口头传唤杨某1并将其带至警车旁,准备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杨某1不配合不愿上警车,被告人杨伟、杨波便上前拦住警车车门,叫杨某1不要到派出所去,并阻止民警余某将杨某1带上警车。被告杨伟打自己一耳光,并向在场群众说警察打人。被告人杨伟随即对余某打了一耳光,随后,被告人杨伟、杨波共同对余某进行推攘,并将余某推倒在地,余某倒地后,杨波、杨伟又对余某实施了用脚踢打等行为,致余某受伤执行公务受阻。余某拔出手枪表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告诫被告杨波、杨伟等人不要靠近他,否则鸣枪示警,杨某1继续对余某抓扯,杨波扬言要下余某的枪。余某打电话向涪陵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后经群众阻止,辅警邱某作说服,杨某1、杨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波逃离现场。2016年6月1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伍某某左肩胛冈斜形完全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左颈部皮肤擦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伍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示判决被告人杨波赔偿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2000元、后续治疗费2700元、精神赔偿金10000元,共计3300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杨波与被害人伍某某自愿达成由被告人杨波于2016年10月9日前赔偿被害人伍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伍某某对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的协议(因即时履行了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被告人杨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害人伍某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伍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伟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案立案侦察。2.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杨波、杨伟系被动归案;被告人杨波、杨伟归案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20日、2016年5月28日。3.涪公治安受案字[2016]第6号《受案登记表》。证实:涪陵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余某报案转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受理的情况。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他别名叫杨六,2016年5月28日上午,他未携带驾驶证并超员驾驶摩托车被石沱派出所余某副所长拦下,被罚款150元、记2分,所以,他认识余某警官。当日中午,他与侄儿杨波、杨伟及杨波的父亲杨某2等人在石沱街上某某菜馆吃饭,杨伟说到他拿了300元的油费和15元路费给黄某(又名伍某某),由黄某代购柴油,但是,杨伟认为之前打过两桶柴油,好象要不了300元钱,当时他们就很生气,认为黄某不耿直。五人大约喝了4瓶一斤装的白酒,有点醉了,杨波、杨伟也喝得比较多。饭后,他和杨波、杨伟、杨某2等人走到他四嫂开的茶馆附近,碰到黄某,他就对黄某说你打的油300块钱是不是收多了哟,黄某就说“×妈不相信我吗”,他本来就喝多了,又听黄某说赃话,他就冲上去打了黄某一耳光,他身后的杨波、杨伟也冲上去打黄某,他看到杨波拿了一根街边的长凳砸了黄某几下,杨伟是用拳头打黄某的身上,打过之后,黄某嘴角有血。然后,他与杨波、杨伟、杨某2、黄某在往三桥方向走,不一会,石沱派出所的余所长和协警邱某来了,余所长就问他们什么事,开始他没承认打架的事情,还拍了黄某的肩膀表示亲热,黄某没说话,余所长见黄某嘴角有血,就问黄某怎么回事,他见不承认不行了,就说他打了黄某一耳光的,这时余所长就把黄某叫到旁边仔细问情况,余所长就对他说“走,到派出所去一下”,他不愿意去,余所长轻轻把他推向警车,当他快要上警车的时候,杨波、杨伟就来帮他,他俩把余所长打倒在地,具体是怎么打的他记不太清楚。余所长从地上爬起来,就说“我警告你们,离我远点,你们威胁到我的安全了”,然后,他就看到余所长把腰间的枪拔出来,枪口指着天上,并说要鸣枪示警,他怕把枪口对着他们,他就准备抓住余所长的手腕,把他的枪口往上抬,余所长见他走近了,就连忙往后退,他怕拉开距离后用枪口指着他们,万一真开了枪,他们就不划算了,他认为今天上午才与余所长打过交道,余所长应该给他个面子,于是,他又继续靠近余所长,并有手去抓余所长的手腕,跟余所长挽了起来,余所长就喊“抢枪”,其实当时他是想让他不把枪口对向他们。但这时候杨波把衣服脱了,赤裸上身,说“开枪撒”,并吼了一句“你信不信老子把你的枪下了”,杨伟也把外衣脱了,只穿一件T恤,指着肚皮说“你打我撒,你打我撒”。他们三人都离余所长很近,并且杨波、杨伟他俩也来跟余所长挽起来了,不让余所长有开枪的机会,余所长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在往后退,退远了之后,他们就没有再追了,余所长就打电话请求支援,他和杨伟在现场没有走,杨波和杨某2就跑开了,余所长就去追,最后杨波还是跑了。余所长当时是穿的警察制服,而且当天上午他才接受了余所长的处罚,知道余所长是石沱派出所的副所长,邱某在石沱派出所当了二十来年的协勤队员,他们与邱某熟识。余所长被杨波和杨伟打倒在地上的时候,应该是受了伤的,裤子上都是灰,脸上也有点肿。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他别名叫杨二,杨波是他儿子,杨伟是他侄儿,他是杨某1的二哥。2016年5月28日上午,他在茶馆碰到杨伟,杨伟说要去打柴油,他就说顺便帮他也打一桶,后杨伟就走了。中午12点多钟,他问杨伟怎么没去打柴油,杨伟说他没带驾照,叫黄某去打了。吃午饭过程中,杨伟说黄某打的油值不了300元钱,平时两桶油最多只要260块钱。过了一会,杨波就打电话喊黄某来解释一下。他们大概五人喝了4斤白酒,他大约喝了七两,杨某1喝了六、七两,杨波和杨伟喝得多些,可能一个喝了一斤左右。饭后,走到杨伟四妈的茶馆处时,黄某来了,他问黄某打的油怎么回事,是不是吃钱了(得了差价的意思),黄某否认,杨波就冲上去用拳头打黄某的身上,杨某1也上去打黄某的耳光,杨波还提起街边的板凳砸在黄某身上,黄某就痛得蹲在地上,过了一会,石沱派出所的余警官和联防队员(辅警)邱某就来了,余警官问什么事,杨某1当时酒喝多了,说话声音也大,就说没有啥子,余警官追问后杨某1他才说他扇了黄某一耳光。余警官又把黄某叫到旁边问了情况,之后,就过来叫杨某1到派出所去说,杨某1当时气质也高,没有配合,并说“凭哪样让我去派出所”,余警官见杨某1不配合,就推他向警车走,这个时候,杨波、杨伟就冲上去打余警官的面部和身上,直接把余警官打倒在地,余警官从地上爬起来,把枪掏出来说“我警告你们,离我远一点,否则我就鸣枪示警”,但这时杨某1还是走近余警官,让余警官不要开枪,边说边抓住了余警官拿枪的手腕,这个时候,杨波也把衣服脱了,赤裸上身,吼了一句“信不信我把你的枪下了”,也冲上去跟余警官挽了起来,杨伟把外套脱了,也冲上去拉余警官的手腕,余警官整个过程一直在挣扎和后退,多次警告他们不要靠近,否则鸣枪示警。余警官挣脱之后就打电话给110,他看事情闹大了,因为杨波是他儿子,他就喊杨波离开现场,杨波走在前面,他走在后面,余警官说说“不准走,你刚才打了我的”,他知道余警官是喊杨波站住,结果杨波就跑了,他就站到余警官面前说“算了算了”,最终杨波还是跑了,他也回家了。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涪陵区公安局石沱派出所的辅警。2016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接到一个报警电话,说有人在石沱镇某某超市门口打架,他就与穿着警服的余某副所长开车牌为“渝G08**警”的警车并闪烁着警灯出警。他们到某某超市门口后,看见杨伟、杨波、杨某1带着伍某某准备往石沱老街方向走,他就与余某下车去问,他们见伍某某用手把嘴挡着,嘴角有血迹,杨伟、杨波、杨某1三人身上都有很浓的酒气,余某副所长就去问伍某某怎么了,伍某某没有说话,杨某1、杨波说没事,只是发生了点小纠纷。余某再次问伍某某,伍某某说是因当天上午帮杨伟打柴油,杨伟怀疑其从中“吃了钱”引起的,余所长准备问伍某某哪些人打的时候,杨某1就抢过话说:“没啥子大事,就扇了一耳光”。后,余所长把伍某某叫到一边去问,伍某某才说被板凳打了,余所长就准备将杨某1、杨伟、杨波带回派出所调查,杨某1相当不配合,大声吼道:“我呀?你说其他的哦,我才不去派出所。”余所长就告诫杨某1是依法口头传唤,杨某1不服就与余所长吵起来,他准备配合余所长将杨某1带上车,这时,杨伟、杨波就冲到他们面前,叫杨某1不去,杨伟、杨波都大吼“”啥子嘛,啥子,你要做啥子。”余所长就与其论理,在这个过程中,杨伟自己打了自己一耳光,就喊:“警察打人了。”杨伟并冲上去打余所长一耳光,杨伟、杨波又把余所长推倒在地,这个时候杨某1与杨波、杨伟一起殴打余某,他见此情况,就去拉开,余所长起来后,杨伟、杨波又准备来打余所长,余所长就拔出手枪说:走开,不要靠近,否则鸣枪示警。”杨某1没有后退,反而上来用左手抓住余所长拿枪的右手,还试图夺取手枪,余所长把杨某1甩开后,杨某1又冲上来第二次用双手抓住余所长拿枪的手,他把杨某1拉开,这时杨伟冲到余所长面前,把穿的衣服往上翻,指着肚子说:“来啊,开枪啊,弄我啊,我×你妈。”余所长边后退边警告:“离我远点,离我远点,你已经威胁到我的安全了,你再过来我就鸣枪示警。”这时,杨某1又来捉住余所长拿枪的手,他又马上去将他拉开,同时,杨波脱了衣服指着自己的肚子吼道:“我×你妈哟,来噻,开枪噻,你这个哈儿,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枪给你下了。”这种情形下,余所长就打电话请求增援,杨某1、杨伟、杨波就朝不同方向跑,他把杨某1控制住的,余所长把杨伟追了回来,杨波跑了。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下午3点多钟,他与夏某某、张某某等朋友在石沱镇街上李某的店铺摆龙门阵,他看到杨波在王某的茶馆门口打电话,喊伍某某五分钟内到茶馆来,伍某某的别名叫黄某。十几分钟后,伍某某就骑着摩托车来了,伍某某一下车,本来笑嘻嘻的,结果杨波从茶馆一出来就用两只手将伍某某颈子锁住,住后一拉,伍某某倒地,杨波就用茶馆门口的长条板凳、铁皮垃圾桶往伍某某打去,伍某某被打蒙了,杨伟也冲上去用脚踢伍某某,伍某某爬起来想解释什么,但杨波用两只手将伍某某的肩膀拉住,再用膝盖去顶伍某某的胸口,伍某某就蹲到地上了,表情也十分痛苦。杨波就问伍某某:“你哭不?”伍某某回答:“不哭。”杨波又问:“你报警不?”伍某某回答:“不报警。”杨波继续问:“你去医院不?”伍某某答:“不去。”这个时候,杨二(杨某2)和杨六(杨某1)也到了现场,杨二问:“你打了伍某某没得?”杨波说:“打了的。”杨二说:“继续给我打,打了我才觉得舒服。”这样,杨波继续拿板凳打伍某某,杨六也冲上去打伍某某,然后与杨波轮番打伍某某耳光,杨伟这时候可能认为事情会发展为不可收拾,就没打了,还去制止了下杨波。在打的时候几个群众悄悄说这样下去怕要出人命,就商量报警,报警后没多久警察就开起警车来了,那时,杨波等人正准备把伍某某带走,警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穿警服的余某副所长,一个是辅警邱某。余所长问发生了什么事,在问的过程中杨六又打了伍某某一耳光,伍某某好像不敢吱声,然后,余所长就把伍某某接到旁边单独问情况,随后她就听到余所长喊杨六等人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六就不配合,并与余所长吵起来了,杨波、杨伟就同时冲上去阻止余所长和邱某带杨六上警车,随后,杨伟一拳打在余所长颈子那里,再和杨波一起将余所长推倒在地,余所长一倒地,杨六与冲上去打,杨波用手锤的余所长的头,杨伟和杨六用脚踢、手打。邱某和群众将其拉开。余所长起来后,杨伟、杨波又往余所长面前冲过去,好像又准备打余所长,余所长就把枪拔出来了,并大声说:“你们离我远点,你们已经威胁到我的安全,你们再靠近我就鸣枪示警。”但杨波等人根本不理会,继续往余所长面前冲,还冲上去夺余所长手上的枪,杨伟、杨波把衣服脱了,一个对余所长说:“来嘛,有本事开枪打我,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枪给你下了。”边说边去夺余所长手上的枪,邱某和其他群众共同努力才将杨家那几人拉开,杨二把杨波拉起往石沱镇老街方向跑了,杨伟和杨六就被带到派出所去了。当时在场的群众有多人,证人多。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午大概3点多钟的时候,他与往常一样在清理自己的门面,看见杨某1与两个年轻人在和伍某某打架,但他看到伍某某一直没有还手,杨某1的哥哥杨某2在旁边不但不劝,反而喊使劲打。后来有人报警了,石沱派出所的民警就出警了,一个是派出所的余警官,一个是派出所的辅警邱某,当时余警官首先问情况,伍华云不敢说,余警官把伍某某叫到一边了解情况后就喊杨某1和伍某某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结果杨某1好像不配合,不愿意去派出所,就跟余警官吵,那两个年轻人立即冲到余警官面前,其中一个年轻人打了自己一耳光,并喊警察打人,接着这个人就给余警官一耳光,打了之后,那个年轻人就和另一个纹身的年轻人一起把余警官推倒在地并上去继续打余警官,好像还用脚在踢打余警官,劝开后,他看到那两个年轻人又准备冲上去打余警官,余警官就把手枪拿出来了,警告他们不要靠近,这个时候,杨某1和那两个年轻人就冲上去准备夺余警官手上的枪,那个纹身的年轻人还在说:“信不信我今天把你枪给你下了。”余警官就往后退,邱某和群众去劝阻,才把杨某1三人劝开,过程就是这样。后来听群众说,有缠身的那个年轻人叫杨波,没有纹身的那个年轻人叫杨伟,都是杨某1的侄儿。打余警官一耳光的就是杨伟,是杨伟、杨波把余警官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的。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6年5月28日)下午3点多钟,他与几个朋友在李某店铺门口摆龙门阵,看到伍某某骑着摩托车到了“王某某”(不知真名)茶馆那里,杨波、杨伟从茶馆出来,杨某1和杨某2站在茶馆门口的,好像四人在那里等伍某某,伍某某刚下车,准备解释什么,还没有开口就被杨波拿拳头打了几下。随后,杨波又从茶馆门口拿了一根板凳朝伍某某身上继续打,后又从茶馆门口拿了一个装垃圾的铁皮桶往伍某某头上砸,伍某某蹲到地上后表情十分痛苦,他以为杨波几人会收手了,结果,不但不停手,反而轮番对伍某某继续殴打,杨某2作为杨波的父亲不但不劝阻,反而在旁边怂恿,喊杨某1、杨波、杨伟使劲打,他与其他群众悄悄说,这样下去怕要出人命,就悄悄给石沱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没多久,石沱派出所的民警就开着警车来了,那时,杨某1几个刚好准备把伍某某带走,余警官和派出所的邱某就下车了,余警官在问发生什么事情了,在问的过程中,杨永红又打了伍某某一耳光,伍某某不敢吱声,余警官就把伍某某拉到旁边单独问情况,随后,余警官喊杨某1和伍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1好像不配合,还说不去,并与余警官吵起来了。杨某1与余警官吵起来后,杨伟、杨波就冲上去,先是杨伟扇了余警官一耳光,然后和杨波又一起把余警官打倒在地,这个时候杨某1也去帮忙打余警官,杨波的手在锤余警官,三个人打余警官,余警官根本无法还手。邱某和旁边的群众将杨伟、杨波拉开,但杨伟、杨波又往余警官面前冲过去,好像还准备打余警官,这个时候余警官就把手枪拔出来了,并大声说:“离我远点,你们再靠近我就鸣枪示警了。”但杨伟、杨波根本不理,杨某1、杨伟、杨波冲上去夺余警官手上的枪,杨伟、杨波还把衣服脱了,对余警官说:“来噻,有本事打我,有本事开枪。”边说过去夺余警官的枪,当时周围的群众都吓着了,余警官拼命护住枪,枪才没有被夺去,后来邱某与其他群众才将杨家那几人拉开。杨某2把杨波拉起往石沱幼儿园方向跑了,杨伟、杨某1被带到派出所去了,过程就是这样。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5月28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她与往常一样坐在门市部门口打毛线,她看到杨二(杨某2)和杨六(杨某1)还有杨伟、杨波,喝了酒在街上说事,她听到好像在说伍某某(别名黄某)今天打油“吃了钱”,杨六就说要弄伍某某,并打电话叫伍某某到王某某茶馆来,不来就拿刀去砍。隔了一会,伍某某就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杨波就直接在茶馆门口拿起一根板凳朝伍某某打去,杨六也去打伍某某几巴掌,杨伟也冲上去打伍某某,几人打了一阵后,杨波又拿板凳朝伍某某左手臂打了一下,伍某某就蹲下去了,然后表情就很痛苦,后来就有人报警了。出警的是派出所的副所长余某,另一个是联防队员邱某。余警官喊杨某1和伍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杨某1不配合,不愿意去,就与余警官吵起来了,这时候,杨伟和杨波就冲上去帮忙,她看到杨伟给余警官一巴掌打过去,然后,杨伟、杨波就把余警官推倒在地并继续打,被群众劝开。后来,余警官把手枪拿出来,警告这几人不要靠近,这个时候杨六和杨伟、杨波就冲上去夺余警官手上的枪,余警官往后退,邱某去劝阻,才把杨某1三个劝开了。余警官颈部是肿了的,但没有血,伍某某左手臂和头部被打,嘴角有血。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5月28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她与几个朋友在门市部外面打牌,突然就看到杨某1和两个年轻人在和伍某某(别名黄某)打架,伍某某一直没有还手,被杨某1和那两个年轻人打惨了,后来她听说是因为伍某某帮忙打油的事情引起的。在打架过程中,有群众悄悄报警了,然后,石沱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出警了,出警的两个她都认识,一个是派出所的副所长余警官,一个是派出所的联防队员邱某。她看到余警官喊杨某1和伍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杨某1不愿意去,这时,与杨某1一起的那两个年轻人就冲上来帮忙,打余警官,其中一个给余警官一巴掌打过去,然后,两个年轻人把余警官推倒在地并冲上去继续打,最后被群众劝开了。好像余警官在警告那两个年轻人什么,这时杨永红和那两个年轻人还去夺余警官手上的枪,邱某上去劝阻开了,事情就是这样。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他在涪陵区石沱镇某某加油站上班,上午大概10点多钟,外号叫黄某的伍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加油,手里提了两个塑料桶,要求加300元的柴油,他为伍某某加了刚好300元的柴油后,伍某某就走了。过后,他听说伍某某是帮别人打的油,别人怀疑伍某某中间“吃了钱”就被打了的事情。其实油价经常在变,油价上涨后,300元的油肯定就没有以前的多,毕竟油价今年连续涨了三次了。1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别名叫黄某,平时与杨伟关系还好。2016年5月28日上午,杨伟拿了300元钱给他,让他帮忙去加油站打两桶柴油,打回来交给杨伟后杨伟没有说什么,还邀请他去喝酒,他没去。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杨波打来电话,说“我限你5分钟内赶下来,否则我都上来砍死你”,他没办法,就骑车到了石沱镇街上,刚好到石沱镇街上某某超市对面的茶馆,杨波和杨某1就开始打他,杨波拿板凳打,杨某1打他耳光,杨波还用铁皮垃圾桶打我,杨某2就在旁边一直喊使劲打。他不敢还手,也不敢报警,后来,旁边的人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悄悄报了警。杨波等人准备把他带到石沱某某幼儿园继续打,途中,遇到石沱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一个是副所长余某,一个是辅警邱某,当时余所长就问怎么了,杨波、杨某1就把他控制住,他不敢说,杨波、杨某1就说没事,余所长看到他嘴上有血迹,就继续问到底怎么回事,杨某1才说只是打了一耳光,余所长把他叫到一边悄悄问他,他说被杨波几个用板凳打了,手抬不起来,还打了他头部和胸部。余所长就叫他和杨某1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结果杨某1不配合,就不愿意去,就与余所长吵起来了,吵起来后,他就看到杨伟和杨波冲到余所长面前,杨伟给余所长一耳光,杨伟和杨波就一起把余所长推倒在地并冲上去继续打余所长,这时旁边的群众看不下去了,才来拉杨伟和杨波,拉开后杨某1、杨伟、杨波又准备冲上去打余所长,余所长就拿出手枪来,警告三人不要靠近,可杨某1、杨伟、杨波三人不听,反而冲上去准备夺余所长手上的枪。余所长连忙往后退,邱某和群众就赶紧拉杨某1他们。整个过程中,余所长都没有打杨某1、杨伟和杨波。他看到余所长颈子有红肿,但没有流血,头部还被杨波打了一锤。1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他是涪陵区公安局石沱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石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石沱镇街上某某超市门口打架,他立即带领辅警邱某驾驶车牌为“渝G08**警”的警车并闪烁着警灯,穿着制式警服出警。他们到达现场后,他看见杨伟、杨波、杨某1带着伍某某准备往石沱老街方向走,他下车询问他们,这三人散发着酒气,他看见伍某某用手把嘴角挡着,嘴角有明显血迹,他问伍某某发生了什么事,伍某某没有说话,杨某1说没事,只是点发生了点民事纠纷,旁边的杨波也说没啥子事,他再次问是不发生打架了,杨某1、杨波依然说没什么事,并叫伍某某自己说发生了什么,但伍某某一直支支吾吾不敢吭声,他就叫伍某某不要怕,老实说,伍某某就讲上午帮杨伟去打柴油,杨伟怀疑他中间“吃了钱”,所以被打了。他问伍某某是哪些人打的,旁边的杨某1就插嘴说:“没啥子大事,就打了伍某某一耳光,我喝了酒,心头很烦”。他见伍某某嘴角有血迹,面部表情十分痛苦,左手也抬不起来,觉得事情没这么简单,就把伍某某叫到一旁问,伍某某说被板凳打了,他当时就准备将杨某1、杨伟、杨波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结果,杨某1不配合,不愿意到派出所去,并大声对他说:“我呀?你说点其他的哦,我才不去派出所”。他就告诫杨某1这是依法口头传唤,但杨某1就与他吵。在他们带杨某1上警车的时候,杨伟、杨波冲到他面前,杨波吼道:“幺爸(杨某1),不去”。他就说:“你们不要阻碍我执行公务哈。”杨伟、杨波都对他大声吼:“啥子嘛,啥子,你要做啥子。”并且都用手一起指着他挑衅,同时杨伟自己打了自己一耳光,并吼道:“警察打人了。”随即,杨伟用手打了他一耳光,然后,杨伟、杨波又将他推倒在地,这个时候,杨某1与杨波、杨伟一起对他进行殴打,用脚踢他,旁边群众看不下去了,就将其拉开,刚拉开,杨伟、杨波又朝他冲过来,准备再次打他,他就用右手拔出手枪,将枪口朝上,并大声告诫:“走开,如果再靠近我,我就鸣枪示警。”刚一说完,杨某1就冲上来,用手抓住他拿枪的右手,试图夺取他手中的手枪,第一次未成功,杨某1又同时用双手再次来夺取手枪,他怕伤及无辜群众,只有拼命护住手枪,辅警邱某把杨某1拉开,但杨伟突然冲到他面前,把穿的衣服往上翻,指着肚子朝他吼:没得事,来啊,开枪啊。杨伟说完用双手朝他拿着枪的手抓过来,也想来夺枪,他就快速后退几步,并警告:“离我远点,离我远点,你们已经威胁到我的安全了,你们再过来,我就鸣枪示警啦。”杨某1又一次冲上来,被邱某拦住,同时,杨波脱掉上衣冲过来,指着肚子十分嚣张的吼道:“我×你妈哟,来噻,开枪噻,有本事开枪弄我噻,你个哈儿,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的枪给你下了。”杨波说话的同时做了一个夺枪的动作,他只有再次后退,并把枪放回枪套,这时他就拔打公安局报警电话进行报告,请求增援。15.余某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余某与邱某出警情况和杨波、杨伟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16.被告人杨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28日中午,他和父亲杨某2、幺爸杨某1、堂弟杨伟等人在石沱镇街上何某餐馆吃饭,杨伟谈起他喊一个叫黄某的人打回来的柴油可能值不了300块钱,杨某1就说把黄某叫过来弄下,期间,他们喝了白酒,大家都有些醉了。饭后,他们到了他四妈开的茶馆,他就用他四妈的电话给黄某打了电话,叫黄某五分钟内来把事情说清楚,否则就去找黄某。不一会,黄某就来了,有人把黄某打了一耳光,他就从茶馆冲出来,黄某爬在地上的,嘴角在流血,他就抓起门口的一根板凳打在黄某的肩膀部位,准备打第二下时杨伟就把他抱住了,杨某1又打了黄某耳光,黄某就坐在门面前,当时看的人很多,杨某1又去打黄某,他又过去拿起一个垃圾桶砸向黄某,没砸着,杨伟的四妈就来拖架。不一会,石沱派出所的警车就来了,车上下来一个着制服的民警和一个他很早就认识的协勤邱某,这个民警下车来就说,在闹啥子,他听旁边的人说这个民警是派出所的余某,余某问是哪个打的人,杨某1就又把黄某打了两耳光,说“是我打的,啷个嘛?”余某说跟他到派出所去说,然后拉住杨某1的手朝警车走,在警车门口处,杨伟就去把余某拦住不让带杨某1到派出所去,不晓得杨伟是啷个弄的,就把余某弄在地上去了,余某从地上爬起来时,他看见余某有一面颈子是红的,余某就拿枪出来说“滚开点,你再过来我就鸣枪示警了”,杨伟就自己打了自己一耳光,说“做啥子嘛,警察打人”,又把衣服朝上提起说“你开枪撒,开嘛,开嘛”,当时杨伟距余某有七、八米远,杨伟边说边朝余某方向走,余某就手持手枪枪口朝上,往后退。他见越吵越凶,也把衣服脱了,把肚皮指着说“你开嘛,反正我两兄弟在这里的,你要打,打嘛”,余某就用对讲机呼叫增援,他见事情闹大了,就对杨伟说“走,不要把事情闹大了”,杨伟不走,他就自己朝幼儿园梯坎附近的巷子跑了。他开始跑时,余某说“你不要走,走哪去,站倒”,他爸爸杨某2就把余某拦住,不让余某追他,他就跑了。17.被告人杨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28日上午11点钟左右,他准备去喝酒,就拿了300元钱和两个空壶及15元路费给在石沱街上打摩的的黄某,让黄某去打柴油。后他到石沱街上何某的中餐馆吃饭,喝酒中,他说给黄某的油壶平时打满只要260元左右,要不了300元,肯定有猫腻,堂哥杨波就说吃饭后去找黄某。饭后,他到茶馆耍,他二爸杨某2、幺爸杨某1、堂哥杨波等人在外面吹牛。下午2点左右,他突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他就出去看到杨波拿起一个长凳子在打黄某,杨某1去打黄某耳光,黄某嘴角在流血,还用手抚着户膀,看起来很痛苦的样子,他就去劝,就没打了,黄某就坐在板凳上,不知为什么又闹起来了,杨波就拿起门口的一个油漆垃圾桶砸黄某,杨某2也用拳头打黄某,打了一会就没打了,杨波对黄某说“走,到那边去说”,并用手抱住黄某的肩膀向老石沱方向走。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民警是开起警车,穿起警服到现场的。民警到现场后,首先就过去和杨某1、杨波以及黄某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当时他离得有点远,具体说了些什么不清楚,说完后,民警就要传唤杨某1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杨某1就一直在与民警在讲,不想去,警察就将杨某1带到警车旁边,这时他和杨波就冲到警车旁边,他和杨波就上前推开警察不让警察带杨某1上警车,警察就喊“你们让开”,他就对着警察吼“爪子嘛,爪子嘛,凭啥子抓人”,警察就继续喊让他们让开,他就边说边打了自己一巴掌,然后就喊“警察打人了”,随后冲上去打了警察一巴掌,打完后他就和杨波冲上去与警察抓扯起来了,都用力推那个警察,推警察的时候,杨某1也过来一起推了警察,警察随后就被推倒在地上,他和杨某1、杨波准备又上去打警察,被周围的人拉开,警察起身后见他们又准备冲过去,就拔出枪,让他们不要靠近,但是,他心想警察不敢开枪,他们还是冲上去,他掀开衣服对着大声说“你开枪打我撒”,他说得有两、三声,杨波也把衣服脱了说“你开枪撒,信不信老子今天把你的枪给你下了”,说着杨波就冲上去抓那个民警的枪,他和杨某1也上去抓民警的枪,但没有抓得过来就被周围的人拉开了。这时,他就听到民警拿起手机请求支援,并追杨波,被他二爸杨某2挡住了那个民警,不让去追杨波,这样杨波就逃脱了。警察见追不到杨波,就叫他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他一直不配合,僵持一阵子,派出所的队员邱某将他拦下,叫他随余所长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他见走不掉,才到了派出所。杨波推警察,光起膀子用语言威胁警察,后来又推打警察,还去抓警察的枪。当时那个警察脸上是红肿的,是他用手打的一巴掌形成的。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余某辨认出杨伟、杨波、杨某1就是干扰其执法并殴打他的人员;杨某1、杨伟、杨波分别辨认出余某就是出警民警;杨波辨认出伍某某就是被其殴打的别名叫黄某的人。1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2指认出杨伟、杨波妨碍民警余某执行公务的地点,指认杨波用来殴打伍某某的板凳、铁皮桶和殴打地点。20.被告人杨波、杨伟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波、杨伟实施本案犯罪时为成年人。2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的证明。证实:余某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石沱派出所民警,邱某为该派出所辅警。22.余某的疾病诊断书、病历。证实:余某受伤情况。23.伍某某的病历资料。证实:伍某某受伤和治疗情况。24.渝涪公(物)鉴(临)字[2016]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涪陵公鉴(临床)[2016]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5.涪公(治安)决字[2016]第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伟受行政处罚的情况。2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波与被害人伍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波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害。被告人杨波故意殴打被害人伍某某,并持板凳等物击打其肩部,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杨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伍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对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波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杨波用铁皮垃圾桶殴打被害人伍某某,被告人杨波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供述用垃圾桶打了伍某某,因此,被告人杨波辩称未使用铁皮桶打被害人伍某某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伟、杨波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杨波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被告人杨伟、杨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波认为没有推出警执行职务的余某警官的辩称意见,经审理证人杨某1、杨某2、邱某、李某某、陈某、张某某、李某、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同案被告人杨伟的供述及辩解,余某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杨波对余某有推攘行为并致余某倒地,余某倒地后,被告人杨波又对余某有用脚踢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杨波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波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撰述,根据被告人杨波、杨伟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杨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天余人民陪审员  尹 军人民陪审员  冉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