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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震与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震,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徐震,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徐俊良,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77360D,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幸福街18号。法定代表人林元奏,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上移,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9190210,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宁市运和家园19号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震与被告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原告未能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徐震负担。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