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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北桦、张立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桦,张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桦,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胜,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上诉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北桦、张立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万全、被上诉人张北桦的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立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道  云审 判 员 珠    容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海峰(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