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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瑶与被执行人王光富、崔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瑶,王光富,崔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司瑶。被执行人王光富。被执行人崔传云。申请执行人司瑶与被执行人王光富、崔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履行义务。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