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孙国强、孙来群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负责人李镇,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孙国强,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孙来群,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孙新民,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马东亮,男,汉族,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东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东亮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东亮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国强、孙来群、孙新民、马东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安